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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
邮政发[2007]6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及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商(含港、澳、台)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及省已制定的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第三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第四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视用地多少、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
第五条 依据邮发[2006]58号文件规定
(1)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零收费”。
(2)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零收费”。
达不到“零收费”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2006]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4)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
第六条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 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且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的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比照条件及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300--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即前三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500--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五年内免征。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并实行“绿卡”保护。
第九条 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操作办法
一、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企业
(一)第一、二条款中,就增值税、所得税按本级财政分成部分按不同年度、不同比例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次年内奖励兑现的规定。由财政局统一结算,实行分级负担,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奖兑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填写好《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同时提供增值税、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送至招商局。
2、经招商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由财政局与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核实后,计算奖励金额,并集中报送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在三十日内办理完结奖兑结算手续。
4、对国家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原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由税务部门直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
(二)第三条款中规定所免征的地方事业发展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招商局确认后,从销售之日起由地税局予以缓征,并于每年6月底前,由地税局集中报送市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办理正式免征手续。
二、新办域外民资工业企业
申请比照执行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比照执行外商来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申请确认表》,经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至招商局予以初步确认。
2、核查确认。
①、对投资来源和产业性质,由招商局确认;
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由财政局凭据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核报告予以确认;
③、对工商年检类别,由工商局凭据年检档案依据,予以确认。
3、税收奖兑及基金免征办理程序
经核查确认并由企业填写好《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奖兑审批表》、《域外民资工业企业比照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审批表》后,即按照新办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上述有关条款办理,其中基金免征期,从免征手续办理之日计算。
主题词:招商引资 政策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有关单位。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印发
打字、校对:陆康明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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