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
 

——为了确保外商投资兴业安全可靠、有利可图,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市都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国内同类地区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市同样可以参照执行。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

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视用地多少、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




开发区大道


建设规费

(1)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零收费”。

(2)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零收费”。

达不到“零收费”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2006]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4)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

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2、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3、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4、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5、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且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的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比照条件及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300--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即前三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500--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五年内免征。


----中介奖励

---对引介外来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的个人或机构,经有权机构验资确认符合条件后,按年内实际到帐注册资金的1‰-1%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