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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驻外招商工作的意见

邮办发[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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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驻邮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驻外招商资源,加强驻外招商机构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招商水平,确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组织领导

1)市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对所挂钩的驻外招商办事处进行督查、指导;招商局及四个招商分局对所辖招商办事处进行业务管理、指导、督查、考评;各园区、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所派驻外招商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考核;各驻外人员对所在办事处、派出单位及全市招商工作负责,接受市挂钩联系领导、招商局及分局、办事处带队领导的指导、督查、管理。根据各有关单位上报人员驻点情况,市招商局进行统一编排,适度集中(全市专职长期驻外招商人员组织网络、分布情况详见附件一)。如驻外人员有变化,要及时同招商局联系。

2)根据园区、乡镇的产业特色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特点、商源情况,由派出单位与招商局共同商定派驻地点,原则上按派驻城市适度集中,统一使用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政府驻×××市招商办事处的牌子,如驻某市招商处超过一家,则使用驻某市招商几处的编号,由驻外的副乡局级干部或后备干部兼任办事处主任,各办事处主任要认真履行好对本处人员的管理职能。

二、严格人员管理

3)各驻外招商人员所在园区、乡镇、部门的职务、待遇等保持不变,但不再参与本单位的内部分工,必须专心、专职从事驻外招商工作,原则上每月在外招商工作20天以上,每天拜访客商2家以上。

4)严格执行驻外招商人员回邮报告制度,回邮前须向派出单位及招商局传真经办事处主任签字的回邮报告(见附件七)。招商局对外联络科每月通过固定电话等形式抽查在外招商人员在岗情况,并进行通报。

5)各驻外招商人员必须每天如实记载当天的招商活动情况,形成工作日记(备查),每次在派出单位报销费用时须提供经办事处领导签字后的招商工作日程表(附件二)对应报销相关费用。认真填报有价值项目信息的半月报(附件三),以及重大项目信息快报(附件四),及时上报各派出单位、招商局对外联络科(传真、电话:84661363,联系人:王建国),由招商局对外联络科汇总、整理后分送有关市领导及各招商分局。

三、保障经费落实

6)各有关单位派设驻外招商处的经费均自行承担,在本单位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障每位驻外招商人员专项经费4-6万元。

7)本着提供必要的基本活动经费,加大联绩计奖比例的原则,各派出单位对其驻外招商人员必须做到四提供

四提供各派出单位负责提供租房费、水电费(全额报支);若离开本驻地到周边地区进行招商,当日不能返回的须向办事处领导请示同意,在外住宿费原则上不突破120/天。配备电话、电脑、传真(初装费用全报)。各派出单位负责提供招商人员在外期间出差补助、活动联络等定额包干费用计45-55/天(含伙食费、香烟费),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办事处通讯费用每月定额凭票报支400元以内(其中:座机100/月)。各派出单位提供交通费:根据路途长远、往返次数等因素,市内、外出所在地等交通费用原则上定额凭票报支费用,珠三角为1.4万元/年,浙江、苏南、上海、北京为0.7-1万元/年。

几家派驻单位合租房的,其租房费、水电费、电话座机费按成员分摊,原则上由办事处带队领导向其成员单位每人预收1-1.2万。

四、强化责任考核

8)各派出单位要同其驻外招商人员明确以四定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由派出单位同驻外人员签订,市招商局见证。(附驻外招商人员责任书样式)

定到账资金:全年协议注册外资实际到账不少于150万美元或域外民资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定应邀来邮的客商批次:全年引介有投资意向的来邮考察、洽谈的客商不少于820人次;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20条;定期报告制度:各驻外招商人员要按第6条款的要求,及时向派出单位、招商局对外联络科报送有关报表,招商局将进行动态跟踪、督查、考核、通报。

9)实行一挂钩、二推荐如当年引介注册外资实际到账150万美元或域外民资注册资本金到账10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奖励0.5-1万元;如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按比例计奖,最高奖金额一般不突破1.5万元。对符合《高邮市2008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邮政发[2008]12号)有关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条件的驻外招商人员,按文件进行奖励。对符合《关于对优秀招商引资人员明确职级或提拔使用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邮组[2007]9号)条件的驻外招商人员,由派出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招商局提出建议人选,市招商局初审,有关部门会审,经组织考核、征求意见、研究决定,予以公示任用。

10)驻外招商人员代表本市招商机构统一对外招商,鼓励招商人员将项目向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推荐落户。项目承接载体应在接到项目信息后三天内给有关招商人员及招商局反馈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其情况(附件四)。

11)驻外招商人员所引介的项目如在派出单位落户的,到账资金由派出单位计算招商实绩;如在其他园区、乡镇、部门落户的,引介、实施双方单位原则上各半计算招商实绩(具体比例由双方商定)。

12)各驻外招商人员所接洽的项目在签订意向书以后,应及时向招商局对外联络科报送《引介项目首位申报表》(附件四),并会同有关分局、科室做好跟踪、对接、落实。作为项目资金到账后考核引介人、引介单位的主要依据。

以上任务、补助、奖励标准原则上由各派出单位参照执行,如财力许可亦可适度增加。各有关单位要确保驻外招商办事处设置到位、驻外专职招商人员派驻到位、专用招商经费供给到位、管理与考核落实到位。招商局将依据邮政发[2008]12号文中有关要求,对办事处及派驻人员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计入招商引资百分考核(附件六)。

附件一:高邮市专职长期驻外招商人员组织网络、分区情况表;

附件二:驻???? 招商办事处招商活动日程;

附件三:驻???? 招商办事处接触有投资意向的重要客商周报表;

附件四:驻外招商人员在手洽谈外资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域外民资项目快报表;

附件五:驻外招商人员责任书(参考文本);

附件六:驻外招商办事处考核办法;

附件七:驻外招商人员回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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