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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和环境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编制环保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社会、经济综合决策,并负责环境保护的协调、指导、综合平衡和监督实施。

三、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建设与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工作。

五、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申报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及集中控制等环保制度和措施。

六、协调管理环境监理工作,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人民来信来访。

八、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调查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九、组织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工作。

十、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 常设机构:办公室、综合计划科,环境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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