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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市国土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国土开发整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土地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全市土地管理事业发展计划,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供给的基本平衡。

(三)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参与查处土地纠纷和违法案件;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审核土地评估成果,建立健全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四)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并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土一开发、复垦实施工作。

(五)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实施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统一审核、重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国务院、省、扬州市和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直辖市指导土地资产的处置;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和实施深化全市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八)主管全市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土地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管理局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加强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常设机构:

市国土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一)办公室,(二)地政地籍管理科,(三)土地利用规划科,(四)建设用地管理科, (五)监督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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