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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博物、文化市场、出版发行、群众文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文化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参与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有关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四)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宏观调控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规划、指导、调控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本系统国有(集体)资产。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研究、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

(六)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推动图书发行、图书馆事业、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和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七)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重视文物利用。

(八)依法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贯彻执行《著作权法》,检查、监督、指导书刊印刷、发行、经营活动。

(九)统一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规定,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制定、实施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十一)管理和组织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地区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文化艺术人才教育规划,参与全市文博、艺术、图书(群文)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常设机构:市文化局设5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二)社会文化科,(三)艺术科,(四)文物科,(五)文化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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